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价格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道路运输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发。
经营者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出具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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