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鼓励小微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运输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施储备、现场处置措施、善后处理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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