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聘用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