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中心城区禁止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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