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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