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中心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中心城区以外从事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班车客运经营的,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内从事客运经营,从事货运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办理备案,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依法颁发经营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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