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十七条 利用租赁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变更汽车使用性质。汽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的营运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