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经营权出租、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