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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