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安全、经济、便捷出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连续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安全、经济、便捷出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连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