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