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