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三)应当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乘客指定行驶路线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五)不得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不得揽客;开启空车标志时,不得拒载。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三)应当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乘客指定行驶路线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五)不得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不得揽客;开启空车标志时,不得拒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