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三)不得组织人员和车辆从事定线运输;
(四)不得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等侵犯乘客隐私权;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七)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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