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四)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机关核发,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域与拟经营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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