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私人小客车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公司提供合乘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实时、完整传输合乘出行相关订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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