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三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三十条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不得承揽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危险货物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交给不具备危险货运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防护用品。
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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