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等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与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与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