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对所属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上级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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