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