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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