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收集证据,固定有关违法事实,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