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道路及道路运输站(场)等地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应当设置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标识和示警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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