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