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平等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经营者。因发班方式或者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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