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环境治理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将铁路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