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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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
第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区域协作、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铁路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环境治理...
第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
第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等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
第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鼓励在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建立数据分级...
第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第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
第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安全质量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与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
第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五条 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线等设施交叉或者并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设置安全防...
第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六条 下列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立体交叉、并行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
第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铁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清除危害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
第二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堆放弃土、填埋湿地、钻探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钻探等...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防尘网、地膜、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外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林木存在倒塌、倒伏风险,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其所有权人、使...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措资金设置穿(跨)越铁路...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不明的穿越铁路的桥梁、渡槽、道路、管线、涵洞和公铁并行防护设施等,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
第三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桥梁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行封...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协调...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线路沿线巡查,发现有危及铁路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五条 铁路车站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铁路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协...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市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铁路重要线...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加强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消毒和卫生防护宣传...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
第四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健全...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加强铁路重点设施和场所的技防、物防...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交通事故防控机制,预防行人、大型牲畜和...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扰乱铁...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强化相邻省市协同联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和列车运行营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
第五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的,由规划自然资源...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