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并按照相关建设程序报批。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