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