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桥梁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在铁路桥梁下进行保护性利用活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得危害铁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在铁路桥梁下进行保护性利用活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得危害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