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不明的穿越铁路的桥梁、渡槽、道路、管线、涵洞和公铁并行防护设施等,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丧失使用价值或者危害铁路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填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