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
铁路道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对铁路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铁路道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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