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措资金设置穿(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或者涵洞,并按照协议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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