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外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林木存在倒塌、倒伏风险,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林木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措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林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措施。
砍伐危及铁路安全的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予以砍伐,不予补偿。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林木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措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林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措施。
砍伐危及铁路安全的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予以砍伐,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