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防尘网、地膜、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或者广告牌(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做好日常管护和后续清理及回收。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做好日常管护和后续清理及回收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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