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