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或者设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设备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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