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已经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