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堆放弃土、填埋湿地、钻探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钻探等,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铁路安全。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等依法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