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