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十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报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铁路线路开通前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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