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安全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铁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清除危害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