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协调机制,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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