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线路沿线巡查,发现有危及铁路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