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本市推动铁路与航空、轨道交通安检联动,实现便捷的换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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