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
(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