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加强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消毒和卫生防护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防护措施。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请求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请求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