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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