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组织铁路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单位,共同做好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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