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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